工运史

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二部法律即《工会法》

作者: 八闽工会人 | 来源:中华全国总工会网站https://www.acftu.org/wjzl/gysl/gysyj/202112/t20211224_802121.html?7OkeOa4k=qAkAkarGHxYdTJT2FvmKlGe0hlCtoyg1a_uqkxCMMjaqqk.ejIncqAqqzq | 日期: 2022-0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在国家各项事业百废待兴的形势下,立法工作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

首批颁布了两部法律:一是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二是1950年6月29日由毛泽东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的形式公布施行的《工会法》

可见,工会工作的重要程度不亚于终身大事,也可见党和国家对工人阶级的关怀、爱护和对工会组织的重视与期望。



《工会法》共五章二十六条,对新中国工会的性质、组织原则、工会的权利与责任、工会基层组织、工会经费作出了规定。

《工会法》规定了新中国工会的性质,指出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凡在中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之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固定雇主的雇佣劳动者,都有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工会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工会在人民民主专政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规定工会的权利和职责,即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的权利;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的权利;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执行政府法令所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标准、工厂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及其他有关的条例、指令等,并进行改善工人、职员群众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设施的责任。

《工会法》同时规定了工会组织应承担的义务、工会基层组织、工会经费等。

《工会法》的制定是对工人运动和工会发展的有益探索。一方面,从法律层面赋予工会的权利和职责,反映出工人的意愿和要求,必将极大鼓舞全国工人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另一方面,对工会基层组织、工会经费等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使得工会成为独立的组织体系,并在全国范围内得以逐步完备和健全。《工会法》为新中国工会的存在和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工会法》公布后,全国各地迅速掀起学习《工会法》、宣传《工会法》、贯彻执行《工会法》的高潮,极大地促进了工会工作的开展。

现行《工会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1950年颁布的《工会法》同时废止)。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